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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提高我国教育统计信息化水平,依据《统计法》对统计编码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教育统计工作实际,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每所学校(机构)编制全国唯一代码,建立统一赋码、统一维护、动态调整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制度,为有效整合教育统计资源、推进教育统计信息化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1.遵循国家统计标准,符合教育统计实际。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是全国教育统计标准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国家统计标准的延伸和补充。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代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未做明确规定的,从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合理编制。
2.统一编制,集中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制,实行集中管理,确保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规范性和唯一性。
3. 动态调整,逐级审核。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随学校基本信息的变化实行及时、动态调整,确保学校(机构)基本信息与代码的一致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变动的逐级审核,及时上报学校(机构)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实现代码的及时更新。
三、工作内容
1.教育部负责制定《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统一代码结构、统一赋码规则和方法,统一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修订、解释、维护等工作。具体规则详见附件。
2.教育部负责研制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填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数据库,审核并发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布置与培训,代码的填报与审核等。相关工作要求请登录中国教育统计网(http://www.stats.edu.cn)查询。
3.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是教育统计、教育管理信息化的基础,我部将在各项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推广使用,实现教育统计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的整合、交换和共享。
四、工作计划
2010年7月22日至2010年9月1日,各地组织开展代码编制工作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15日,各地组织填报所辖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信息,逐级审核并上报。经教育部审核后生成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
2010年12月底,教育部公布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涉及部门多,影响面大,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和沟通,精心组织好这项工作。今年是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填报工作第一年,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梳理所辖学校(机构)基本信息,确保代码填报系统中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校数、基本属性等信息与事业统计信息完全一致。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是我国教育统计和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性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加强教育统计与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和保障工作。
 
附件: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教 育 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编制规则

为全面反映和了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基本情况,统一编制、规范管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满足教育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一、编制依据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依据国家统计标准及教育部对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管理分类标准制定。相关的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3.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4.《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国家统计局,2010年);5.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GB/T 4657)。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的编制、教育统计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三、 编码规则
1. 新设的学校(机构)赋予新的代码;
2. 学校(机构)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代码;
3. 学校(机构)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机构)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机构)代码;
4. 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代码作废;
5.已作废的代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代码的唯一性;
6. 原取消的学校(机构)恢复对外挂牌的,启用原代码;
7.学校(机构)代码中的学校顺序码不作为各学校(机构)在其他领域、场合中排列顺序的依据。
四、代码结构
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分五段。
●第一段为“机构代码”,共10位,是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校(机构)拥有的全国唯一的代码标识;
●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学校所在地的区域;
●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统计用)”,共12位,采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用区划代码》,用于标识属地管理部门所在地的区域;
●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码”,共3位,用于标识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举办者类别;
●第五段为学校(机构)的其他属性码,用于标识学校办学类型、类别和学校所在地的自然属性等。
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图1代码结构
五、编码方法
第一段“机构代码”共分两层,10位编码。具体编码如下:
第一层为“行业分类码”,共2位。具体为:
●11幼儿园
●21小学
●22成人小学
●31普通初中
●32职业初中
●33成人初中
●34普通高中
●35成人高中
●36中等职业学校
●37工读学校
●41普通高等学校
●42成人高等学校
●51特殊教育
●91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92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93中等职业培训机构
第二层为“学校顺序码”,共八位。其中前两位为学校驻地的省码,后六位为“000001~999999”的顺序号(高等教育学校是“0+原五位学校编码”)
第二段为“学校驻地地域码”:是以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学校驻地地域的编码。
第三段为“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码”,是以12位“统计用区划代码”标识属地管理部门驻地地域的编码。
第四段为“学校举办者的类别码”,共3位。具体为:
 
学校举办者(3位)(非幼儿园)
学校举办者(3位)(幼儿园)
中央
中央
党政机关代码
中央
党政机关代码
地方
省级教育部门
811
省级教育部门
811
省级其他部门
812
省级其他部门
812
地级教育部门
821
地级教育部门
821
地级其他部门
822
地级其他部门
822
县级教育部门
831
县级教育部门
831
县级其他部门
832
县级其他部门 
832
地方企业 
891
地方企业
891
民办
999
事业单位
892
 
 
 
部队
893
 
 
 
集体
894
 
 
 
民办
999
 
第五段为其他属性码。其他属性码是由三组代码组合而成,具体为:
第一组:学校属性码,包含“办学类型”和“性质类别”
办学类型(3位):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教育门类的产品(行业分类中的小类的下位类类目)类别,编码引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教育门类的小类编码的后两位,加上顺序号。具体为:
代码
办学类型
学校
111
幼儿园
幼儿园
 
 
112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幼儿园
119
独立设置学前班
211
小学
小学
 
 
 
 
212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小学
213
一贯制学校小学部
218
小学教学点
219
其他学校附设小学班
221
职工小学
成人小学
 
 
 
222
农民小学
228
小学班
229
扫盲班
311
初级中学
普通初中
 
312
一贯制学校
313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初级中学
 
 
314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一贯制学校
321
职业初中
职业初中
 
 
 
322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职业初中
328
普通中学附设职教班
329
其他单位(学校)举办的职教班
331
成人职工初中
成人初中
 
332
成人农民初中
341
完全中学
普通高中
 
 
 
 
342
高级中学
349
其他学校附设中学班
343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完全中学
344
独立设置的少数民族高级中学
351
成人职工高中
成人高中
 
352
成人农民高中
361
调整后中等职业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362
中等技术学校
363
中等师范学校
364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365
职业高中学校
366
技工学校
369
其他机构
371
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
411
本科院校:大学
普通高等学校
 
 
 
 
 
412
本科院校:学院
413
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414
专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
415
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
419
其他机构:分校、大专班
421
职工高校
成人高等学校
 
 
 
 
 
 
422
农民高校
423
管理干部学院
424
教育学院
425
独立函授学院
426
广播电视大学
429
其他机构
511
盲人学校
特殊教育
 
 
 
 
 
512
聋人学校
513
弱智学校
514
其他学校(指对两类以上残疾人进行教育的学校)
518
小学附设特教班
519
初中附设特教班
911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培养研究生的科研机构
922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931
职工技术培训学校(机构)
中等职业培训机构
 
 
932
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学校(机构)
933
其他培训机构(含社会培训机构)
 
性质类别(2位):只适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学校(非普通高校为“00”),具体为:
●01综合大学
●02理工院校
●03农业院校
●04林业院校
●05医药院校
●06师范院校
●07语文院校
●08财经院校
●09政法院校
●10体育院校
●11艺术院校
●12民族院校
第二组:区域属性码,共3位。区域属性码,引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 3位城乡分类代码。3位城乡分类代码已作为国家统计标准绑定统计用区划代码,用户不得自行更改。具体为:
●111  主城区
●112  城乡结合区
●121  镇中心区
●122  镇乡结合区
●123  特殊区域
●210  乡中心区
●220  村庄
第三组:其他属性码,分为“学校其他属性”和“区域其他属性 ”。
其他属性码是教育管理过程中对学校或学校驻地区域的自然属性的拓展应用。
六、代码更新与维护
教育部根据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区划和城乡代码》及各地学校(机构)变动情况,统一修订学校(机构)代码,并将调整后的新代码提供给相关单位使用。各地要及时掌握本地区学校(机构)变动情况,定期对学校(机构)基本信息变动以及新生成代码进行审核,并及时报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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