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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雇员应订立台风暴雨下及其后的工作安排
 
雇主雇员应订立台风暴雨下及其后的工作安排
  劳工处今日(六月十三日)提醒雇主应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为雇员提供合理而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雇员在台风后上班的安排。这有助维持良好的劳资关系,并确保雇员安全及机构运作顺畅。

  劳工处发言人说:「在台风或暴雨警告取消后,雇员如遇到实际困难而未能迅速返回工作岗位,雇主应体谅雇员的情况而作出弹性处理。」

  他说:「由于台风和暴雨均属无可避免的自然灾害,雇主不应因为雇员在恶劣天气下不能上班或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而扣减他们的工资或津贴。雇主更不应以此为由,即时解雇雇员。」

  发言人提醒雇主应遵守《雇佣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最低工资条例》下,应负的法定责任及规定。

  雇主不应扣减雇员在《雇佣条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补偿雇员因八号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未能上班而损失的工作时间。雇主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守有关规定,即属违法。

  雇主亦必须紧记,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他们有责任为雇员维持一个安全的工作地点。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在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红色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如雇员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开始前或终止后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点途中,或在下班后由其工作地点返回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雇主必须负起补偿的责任。

  劳工处已制定「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的小册子,提供实际指引及工作安排的样本,供雇主和雇员参考。该小册子可在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索取,亦可在劳工处网页(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Rainstorm.pdf)下载。
 
2017年6月1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4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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